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当自被审计单位交齐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资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 确有必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