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八条 建设、施工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之日起九十曰内,向审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资料; (二)竣工资料,包括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 (三)工程竣工决算报表; (四)与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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