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项目预算执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项目预算执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订立与项目有关的各项合同时,应当约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结价款。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需要进行审计的,保留的待结价款在结算审计后结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