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项目预算执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项目预算执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高估冒算,虚报工程款; (二)是否重复计算,增大工程量; (三)是否随意变更工程内容,提高造价; (四)单项工程结算是否符合单项工程预算。 审计机关应当在被审计单位交齐结算资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对单项工程进行结算审计,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单项工程结算(分项结算)超过预算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查明责任,暂缓拨付超额部分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