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项目预算执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项目预算执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进行项。目预算执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下列资料: (一)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资料; (二)有关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 (三)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单、工程计量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 (四)项目结算造价资料,包括造价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 (五)与项目预算执行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