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项目预算执行审计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项目预算执行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进行项目前期审计,应当在被审计单位交齐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送达被审计单位、项目审批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