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项目预算执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项目预算执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因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分项概算或者总预算的,建设单位应当于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应当于工程结算时一并审计。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定审批程序; (二)产生的原因和责任; (三)变更部分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 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总预算或者分项概算的百分之五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审计机关派员现场见证,审计机关应当及时派员到场,并在十日内予以确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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