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应当执行。 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结论性文书,对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具有约束力。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