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项目审计监督情况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项目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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