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项目前期审计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项目前期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相关专业机构协助项目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人员和机构的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