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项目前期审计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项目前期审计 第十六条 项目计划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计划时,应当将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总概算和分项概算等内容抄送审计机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