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下列规定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一)对投资额在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以上或者虽然在限额以下但关系到辖区国计民生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全面审计; (二)对其他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并按照突出重点、优化程序、提高效率的要求和项目的特点以及年度审计计划,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前期审计或者项 目预算执行审计; (三)对政府投资的应急工程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同步跟踪审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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