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将其内容和调整情况告知有关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项目的审计监督应当按计划进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