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项目前期审计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项目前期审计 第十七条 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进行项目前期审计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分项概算、总概算; (二)项目前期财务支出等有关资料; (三)施工图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四)与项目前期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本条例所称分项预(概)算是指按照项目建设内容和招投标计划编制的分部分项工程预(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