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统一建设管理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理建设的,由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代理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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