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第九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但是,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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