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 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或者经批准的专项规划,提出一定时期内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开展项目前期研究工作,待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已经列明的项目,可以直接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施分类动态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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