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续建项目可以直接申报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 新开工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其项目总概算或者资金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的新开工项目总投资,应当以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概算或者资金申请报告为依据。 需要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但是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作为待安排项目,在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中预留相应资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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