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安排适当经费用于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资金申请报告和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工程勘察、评估审核、项目验收、项目后评价、项目稽察等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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