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二十日。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