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资产备案手续,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不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后续处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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