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审核意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建设资金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结余资金相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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