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全部工程结算报告审核意见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并按照规定交送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