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审核意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验收。有特殊情况的,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进行规划、档案等验收的,应当在项目验收之前完成。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项目验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条例所称项目验收,是指市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执行、工程验收和整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以及项目试运营等情况的全面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