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工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通过工程验收的项目,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并按照规定交送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市审计部门会同市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本条例所称工程验收,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以及消防、环保、特种设备等有关工程专项验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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