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一条 适用竞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招标机构在竞价开始日三日前公布采购文件,并明确竞价规则; (二)符合竞价条件的供应商根据竞价文件要求进行报价; (三)竞价采购应当以竞价有效期内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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