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推行预选采购制度。预选采购的管理办法由本条例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创新、节俭、高效、透明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战略合作伙伴、协议供应商、供货商场、网上电子商场等预选供应商,采购人按规定在预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