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九条 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谈判供应商; (二)招标机构在谈判开始日五日前向谈判供应商发出谈判文件。谈判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开始日前提交应答文件; (三)招标机构应当组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组成谈判小组,且不少于三人; (四)谈判小组应当出具谈判报告或者根据采购人的授权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采购人根据谈判小组对谈判供应商的评审意见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对谈判小组根据采购人授权确定的成交供应商予以确认; (六)招标机构应当将成交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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