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变更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抄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