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八条 长期货物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长期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优质长期服务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实行合同续期奖励机制。合同续期的提请、期限及评定的具体办法由本条例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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