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及时组织验收。 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合同履行完毕三十日之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和相关政府采购建议等反馈至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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