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质疑和投诉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质疑和投诉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增加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采购合同,补充采购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但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原计划数额。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