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质疑和投诉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质疑和投诉 第四十二条 对被质疑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被质疑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或者答复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部门投诉。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应当是经过质疑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