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质疑和投诉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质疑和投诉 第四十三条 主管部门收到供应商投诉后,应当即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供应商。不能当场受理的,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投诉供应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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