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质疑和投诉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质疑和投诉 第四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供应商;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部门行政首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质疑或者投诉处理期间不中止政府采购活动,但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中止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