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政府采购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二)编制本级政府采购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依据本条例规定办理政府采购审批事项; (四)组织相关部门召开政府采购联席会议,建立协作机制,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处理投诉和举报; (五)组织开展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统计工作; (六)组织建立全市统一的评审专家库,并对评审专家进行管理; (七)组织对政府采购人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及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培训和考核; (八)指导和监督政府采购行业自律性组织; (九)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