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下列政府采购事项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 (一)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 (二)应当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实行自行采购的; (三)采购进口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 (四)延长长期采购合同期限的; (五)在采购合同履行中,增加采购合同标的的; (六)延长采购中止时间的; (七)终止采购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