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监督检查制度,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市场监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和信息交换、共享平台。 政府采购参加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阻碍、抗拒检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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