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建立诚信档案、制定行为准则等方式建立健全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管理考核机制。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到处罚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应当纳入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对诚信守法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应当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