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政府采购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对检举和控告的事项经查实且重大的,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采购监督员制度,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