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政府采购实施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