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分并予以通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将采购项目转委托的; (四)未经批准采购进口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 (五)超标准采购或者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的; (六)未按本条例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采购的; (七)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内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八)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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