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下列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一)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演化生成的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和数字技术基础设施等信息基础设施; (二)制造、交通、能源、市政等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形成的融合基础设施; (三)支撑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研制等具有公益属性的创新基础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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