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数据要素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数据要素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等部门应当制定创新基础设施开放制度,统筹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发挥创新基础设施平台对数字经济产业的基础性、公益性和先导性作用,为源头创新、技术突破、关键技术创新提供基础设施支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