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公共建筑和设施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的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部门利用数字技术,建设可视化城市空间数字平台和全市统一的智能物联感知平台,实时采集、处理和传输各领域感知信息,共同建设精准映射、虚实交互的数字孪生城市,提升城市治理智能化水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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