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开放合作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开放合作 第五十三条 本市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协同发展,协同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大数据中心,引导数据中心集约化、规模化、绿色化发展,推动算力、数据、应用资源集约化和服务化创新,全面支撑粤港澳大湾区数据生产要素流通汇聚和产业数字化升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