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开放合作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开放合作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数字经济产业资源集聚和辐射带动优势,加强同其他区域数字经济产业的合作,吸引市外优秀企业在本市设立国际总部、粤港澳大湾区总部和区域总部,鼓励本市优秀企业加强产业布局和市场开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