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支撑保障 第六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支撑保障 第六十七条 市商务、人力资源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产业新业态用工服务的指导,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用工方式和多点执业新模式;制定和完善数字经济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报酬支付、保险保障等方面规定,保障数字经济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