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本市重大产业发展需求和应用场景,遵循绿色发展原则,编制本市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做好与其他相关基础设施规划的协调和衔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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