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统筹推进算力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鼓励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构建以数据中心为支撑,云计算、边缘计算、智能计算和超级计算多元协同的发展格局。 鼓励面向数字经济应用场景开放算力资源与基础设施,探索建立算力交易平台,促进算力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优化配置。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制定数据中心绿色发展标准,统筹指引全市数据中心节能评估和升级改造,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标准有效执行。